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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编辑日期:2012-07-16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黄冈市妇女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目  录
 
前言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二、总目标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二)妇女与教育
(三)妇女与经济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六)妇女与环境
(七)妇女与法律
四、组织实施
五、监测评估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妇女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妇女事业。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市政府已先后颁布实施两轮妇女发展规划,确定了妇女发展的主要领域、重点目标和策略措施。进入21世纪,为统筹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颁布实施了《黄冈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将妇女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优化妇女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强化政府发展妇女事业的主体责任,有力促进了妇女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截至2010年底,《黄冈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参与经济活动能力显著增强,享有社会保障程度普遍提高,贫困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人数进一步增加;妇女受教育水平日益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显著改善,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普及程度大幅提高,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全市妇女事业取得了重大进步。
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黄冈妇女发展仍然面临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妇女的生存、发展与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妇女发展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相适应;城乡、区域、行业之间妇女生存、发展、权益保障的条件和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现实生活中男女平等地享有发展机会、发展资源和发展成果还没有完全实现;妇女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未来10年,是黄冈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黄冈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实施开创战略,推进跨越发展,奋力实现“三个跨越”、“三个崛起”、“三个提升”的奋斗目标,为黄冈妇女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舞台和重要机遇。制定和实施下一个10年的黄冈妇女发展规划,对促进妇女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按照《黄冈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目标和要求,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结合我市妇女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推进妇女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和长远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全面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措施,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着力促进两性协调发展,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增加资金投入等措施,缩小城乡和不同区域、行业妇女在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服务、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全面参与黄冈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实践中,实现妇女自身进步和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和公共政策,保障妇女平等享受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妇女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妇女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参政议政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障妇女平等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受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妇女人均预期寿命。
2、加强围产期保健。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7/10万以内,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3、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妇女“两癌”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90%以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普及工作,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促进妇幼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妇女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2、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以提高基层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到“十二五”末,每个县市区都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科建设,配备必要的妇女保健设备。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保健服务,提高基层妇幼保健人员服务能力。
3、加强围产保健管理,开展适宜技术推广,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加大孕产期保健宣传力度,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产科建设,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完善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助。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4、实施重大妇幼卫生项目和基本妇幼卫生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重点抓好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宣传发动、项目督导等环节,落实好项目措施。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加强服务质量评估。
5、构建青少年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青少年形成安全性行为观念,减少青少年妊娠。提供青少年生殖健康友好服务,满足青少年对生殖健康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6、提高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质量。在医疗保健机构开设相应专科门诊,提供青春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保健服务。
7、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大预防和治疗重大疾病专项资金投入,按规定对妇女常见病进行定期检查。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培训,提高妇女病预防和治疗水平。加大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早防、早治水平,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8、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控制传染传播。将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9、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面向孕妇、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的干预。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
10、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的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1、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地方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县乡技术服务体系。开展关爱妇女幸福工程,培育一批生殖健康咨询师,依托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对育龄妇女宣传普及保健知识。有效整合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形成预防与治疗相结合的防治体系。积极推进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健全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网络。
12、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为流动人口中的贫困妇女提供医疗救助。
13、引导和鼓励妇女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建设更多的适合妇女健身的公共体育设施,加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建设,建立妇女健身示范站点,引导和鼓励妇女广泛参加科学的体育锻炼,提高妇女身体素质。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9、在教育政策措施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10、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女童毛入园率达到85%。
11、适龄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12、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
13、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0%。
14、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15、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逐步提高。
16、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受教育年限达到12.1年。
17、妇女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下。
18、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工作中的性别平等原则。在有关教育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和评估中,体现社会性别意识。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重要内容。
2、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女童接受较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农村留守女童入园。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贫困地区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加大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资助力度,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资助政策。建立面向农村妇女的多层次职业教育网络体系,加强对农村妇女劳动技能培训。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将终身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目标,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加强以互联网等为载体的远程教育平台建设,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新闻媒体的社会教育职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加快发展城乡社区教育,整合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通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
10、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和教育工作者社会性别意识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提高教师队伍的社会性别意识。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9、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新增劳动力就业。
20、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21、缩小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
22、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23、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女性比例,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24、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5、减少妇女贫困,保障贫困妇女的生产生活。
2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严格执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或工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禁止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加大对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惩处力度。落实男女同工同酬。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发展第三产业,积极扶持家庭服务业,实施“巾帼家政服务员培训工程”,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创业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再就业。
6、有序推进农村妇女实现非农就业。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增强其非农就业和适应城镇生活的能力。
7、加大女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落实国家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完善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人才培养体系。
8、提高农村妇女的收入水平。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围绕农产品加工和市场需要,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创造适宜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开展针对建档卡片的农村贫困妇女小额信贷、雨露计划和贫困村互助资金扶持项目,帮助、支持农村妇女家庭脱贫致富。
9、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认真执行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妇女对集体资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收益权。采取多种措施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10、保障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发生。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27、确保市、县(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保持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
28、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各配备1名女干部,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一般也要配备女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应有1名女干部。
29、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要在2010年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中的女领导干部达到15%以上。
30、县、乡(科)级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担任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女干部的数量达到县(市、区)、乡(镇、街道)总数的15%以上。
31、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32、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干部,推荐、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有女干部。
33、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34、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35、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36、新发展的党员中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策略措施
1、制定引导和推动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完善选举机制,保障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女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
3、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晋升上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交流、晋升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4、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制定和实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逐步提高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性比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加大女干部挂职、交流力度,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女干部要占一定比例。在推行竞争上岗时,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加强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注重从基层、工作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
5、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6、落实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权利。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中妇女要有30%的比例,确保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促进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
7、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妇联组织和各阶层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8、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37、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8、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持续提高,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稳步提高。
39、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在2010年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0、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41、继续扩大就业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
42、保障符合条件的特困妇女依法平等享有社会救助。
43、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44、妇女家务劳动负担减轻,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缩小。
策略措施
1、贯彻落实加强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政策法规,依法保障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2、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未从业妇女生育保障水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农村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供制度保障。
4、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参保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孕产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养老保险参保率。
6、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7、保障就业妇女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到2020年,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8、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困难妇女家庭救助力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适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城乡困难妇女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
9、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探索完善相关救助制度,倡导和规范社会救助活动。动员社会资源,发展慈善事业,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照料和关怀。发展家庭服务业,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45、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消除大众传媒中对妇女的性别歧视、忽视和成见。
46、满足不同阶层妇女的精神文化需求。
47、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48、加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加快建设黄冈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所有县(市、区)都要有功能比较齐全的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创造条件建设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
49、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以上,饮水安全普及率提高到90%以上,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5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51、扩大农村清洁能源覆盖面,全市农村清洁能源入户率达到45%。
52、改善妇女生活的环境卫生。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6%以上,市区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53、加强环境保护,降低环境污染。市区和所有县城等重点地区的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310天,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9%,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85%,市区和所有县城的环境噪声小于55dB的比例75%
54、增强妇女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确保受灾妇女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弘扬先进的性别文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营造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宣传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新闻、广播以及其他文学艺术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3、宣传妇女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妇女参与各类环境保护活动,促进更多的妇女参与环境决策、管理和监督。
4、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重视文化和传媒在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传媒监管机制,消除文化和传媒领域的性别歧视。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严格自律,禁止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以及将妇女商品化、庸俗化、娱乐化等性别歧视现象。
5、保障妇女基本文化权益。积极开展送戏下乡和文化惠民演出活动,丰富妇女精神文化生活。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进社区文化、村落文化、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为妇女开展文化活动提供良好、充足的文化服务场所。
6、营造文明和谐的家庭环境。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7、加强各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按照妇女儿童发展需要,把各级各类妇女儿童活动设施、场所建设纳入城市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8、在公共厕所和公共场所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9、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供水水质。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监管,保障饮水安全。
10、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对农村卫生厕所建设的资金扶持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村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改善村民生活环境。
11、加强农村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稳步发展户用沼气,提高农村沼气的覆盖面和使用效率。积极推广节柴省煤灶(生物质气化炉),改造传统炉灶,大力发展沼气,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
12、加大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实现县县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
13、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加强污染防治。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14、大力植树造林,保护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宜居生态环境,促进妇女身心健康。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运用行政、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5、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性别工作。把性别统计纳入灾情统计工作。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气候变化和灾情的能力。在开展救灾时,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55、确保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法规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56、确保出台的地方政策不违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57、预防和严厉打击拐卖、强奸、强迫妇女卖淫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58、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完善家庭暴力110接处警工作机制及救助机制。
59、保障妇女平等的财产权益和劳动权益。
60、保障妇女享有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61、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策略措施
1、制定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有关政策措施。针对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的地方政策,有效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依法加强对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内容的审查,并对现行政策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政策制定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政策制定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认真贯彻实施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5、加强普法工作,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司法、执法部门的培训,提高司法和执法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6、提高妇女在执法和司法中的影响力。引导妇女参与司法实践,支持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和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7、坚持打防并举,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加强公安基础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妇女的自我防范意识。
8、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公安派出所与街道、村(居)委会、妇联的联系制度,加强家庭纠纷调处和家庭暴力110接处警工作,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9、维护妇女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劳动权益。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设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0、保障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实现其合法权益。加大宣传,提高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意识,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政策法规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1、在司法实践中注意保护妇女当事人的隐私。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2、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加大对妇女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力度。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13、提高妇女的法律素养,引导妇女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增强妇女学法用法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共同贯彻实施本规划。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并分解工作任务。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解,制定本部门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将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各地妇女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分别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妇女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
(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妇女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各级政府要保障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加强重点难点工作,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有效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妇儿工委协调,职能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完善如下工作机制: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工作述职制度,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上报告本单位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通报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统计部门牵头的统计监测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专家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七)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单设、编制单列,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
(八)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决策服务。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表彰、交流推广经验等,推进规划实施。在实施规划过程中,鼓励妇女参与实施,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
(九)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法规,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政策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加强对各级领导、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工作内容。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评估是指在监测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妇女发展状况,提出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规划实行年度监测评估,3—5年进行阶段性评估(中期评估),2021年进行终期评估。
(二)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统计部门负责,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统计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监测评估工作步骤。科学设计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并撰写报告:通过统计收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并利用好监测评估结果,推进规划实施。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完善性别统计数据库,规范数据的收集,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监测组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监测报告;评估组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县级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黄冈市儿童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目 录
 
前言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二、总目标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二)儿童与教育
(三)儿童与福利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四、组织实施 
五、监测评估 
 
 
 
  
 
儿童是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继承者和建设者。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事关民族和国家兴旺发达。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和儿童事业。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市政府已先后颁布实施两轮儿童发展规划,确定了儿童发展的主要领域、重点目标和策略措施。进入21世纪,为统筹儿童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颁布实施了《黄冈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将儿童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优化儿童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强化政府发展儿童事业的主体责任,有力促进了儿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01—2010年,经过10年努力,《黄冈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保健网络不断健全,儿童健康状况大幅改善;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巩固,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普及;儿童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得到有效维护;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救助,我市儿童事业取得重大进步。
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和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我市儿童事业发展仍然面临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与挑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儿童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农村山区、贫困地区儿童整体健康水平和受教育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儿童的法律保护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对弱势儿童群体的保护救助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尤其要重视留守流动儿童等新出现的问题;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净化和优化;多部门合作的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快解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儿童工作长期而重大的任务。
未来10年,是我市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越来越为社会普遍接受,保障儿童权利、促进儿童优先发展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制定和实施下一个10年儿童发展规划,对于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按照《黄冈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目标和要求,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全面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别,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相关政策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
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落实儿童福利政策,提升儿童福利水平;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环境,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认真贯彻执行保护儿童的政策法规,完善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全市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9‰和11‰以下,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差距。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达到95%以上。
5、扩大儿童计划免疫范围,提高免疫接种率。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生长迟缓率降低到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0、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1、增强儿童身体素质,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控制中小学生近视、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2、加强儿童心理保健,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3、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4、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均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医疗保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妇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降低致残率,改善儿童生命质量。
4、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促进等基本保健服务。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加大留守儿童的保健服务力度。
5、预防和控制儿童意外伤害。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的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对儿童的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6、开展儿童疾病防治。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的基本知识与技能。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推广儿童常见疾病诊治的适宜技术。开展儿童多发性疾病和结核病、艾滋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7、加强育儿指导,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大力推行母乳喂养,加强爱婴医院管理,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开展健康教育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
8、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在校学生每天运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9、开展儿童健康教育。对中小学生进行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掌握健康知识、提高健康技能、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降低近视发生率。预防和控制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禁止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重视儿童心理健康。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级及准入工作,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健管理,改善农村留守儿童营养及心理健康水平。
10、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食品、用品和儿童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儿童玩具、游乐设施质量巡查、抽查和执法检查,确保质量安全;加强流通领域婴幼儿食品、用品的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开展婴幼儿用品质量监测、婴幼儿食品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11、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儿童生殖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加强对家长对儿童生殖健康知识的培训,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儿童了解相关知识,形成正确观念,做出知情选择。加强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满足适龄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12、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开展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区、生态区和“绿色校园”工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儿童生活环境质量。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5、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16、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学前一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5%。城市公办幼儿园的数量逐步增加,农村乡镇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
17、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18、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7%。
19、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20、促进社会教育有序发展。
21、提高各类学校思想道德教育水平。
22、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23、加强学校规范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化。
2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策略措施
1、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切实保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2、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首要任务,加快薄弱学校改造,2020年前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完善贫困学生助学制度,保障特殊和困难群体平等受教育权益,让所有儿童共享教育发展改革成果。
3、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积极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
4、加快发展3—6岁学前教育。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资金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计划,科学规划和改扩建农村幼儿园,鼓励村集体和公民个人举办农村幼儿园。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形成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
5、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探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6、促进特殊教育发展。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完成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和改建任务。完善随班就读制度,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7、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科学制定高中阶段学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普通高中学校,加大投入,努力改善高中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加强薄弱学校建设。
8、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儿童科普教育,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0、有序发展社会教育。支持各类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针对儿童的社会教育。积极扶持各级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社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等阵地加快发展。加强对民办社会教育机构的管理,引导各类早教、艺术、体育等培训机构有序发展。
11、加快推进教育改革。深化中小学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推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探索建立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立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监测、举报、公告和问责制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12、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13、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师德考核、评价、监督和奖惩的长效机制,将师德建设纳入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完善教师培训体系,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14、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推进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推进信息技术在学校课堂教学、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提供有利于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条件,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公共安全意识和防险避灾能力。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25、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
26、扩大儿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27、为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提供生活救助。
28、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妥善安置孤儿,积极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29、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和成年后就业。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30、增加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数量。市和每个县市区都要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31、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32、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强化对儿童的保障力度,适当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3、建立健全儿童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开展提高0—14周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加快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到2015年,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服务方便快捷、适度普惠的医疗救助制度。
4、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障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加大对城乡儿童困难家庭救助力度,确保城乡儿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
5、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
6、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拓展孤儿安置渠道,规范收养和家庭寄养。
7、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0-6岁残疾儿童筛查长效工作机制,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并形成长效救助机制。健全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探索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部门联动机制,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无障碍。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9、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33、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忽视、歧视和伤害。
34、建成适应城乡以及区域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提升儿童家长家庭教育水平。
35、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提高儿童科学素养。
36、保护儿童免受各类传媒不良信息的影响。
37、提高儿童课外阅读的数量和质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38、建设县、乡、村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39、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之家。
40、为流动和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41、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社会实践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42、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政府及学校等公共机构在制定出台涉及儿童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提供相关服务前,应充分了解并考虑儿童自身的意愿和需求。
2、建立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将家庭教育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加强家庭教育队伍建设,培养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
3、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加强亲子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制止家庭内的虐待、忽视和暴力。
4、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丰富儿童文化生活。举办多种形式的儿童参与的文化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推动优秀文化教育进校园、进家庭、进社区、进公共文化场所。规范、净化儿童文化市场,加大对网络网吧、荧屏声频、校园周边环境、出版市场等综合整治力度,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和暑期集中行动力度,建立暗访机制,公开举报电话,严厉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不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媒体上传播。
5、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法,严把广告发布审查关,禁止母乳代用品和有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广告宣传。加大涉及儿童广告的监管力度,大力整治低俗不良广告,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加强商业性演出市场监管,禁止组织儿童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坚决打击有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演出活动。
6、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按照一校一警的标准,加强对校园的安全保护。探索建立幼儿园安全准入制度,推行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网吧、娱乐场所的选址和经营规定。完善相关设施,加强安保力量配备,确保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稳定。
7、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县以上公共图书馆均应设立少儿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少儿电子阅览室。在实施街道文化中心(文化站)、社区文化室设备购置工程和“农家书屋”建设中,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和数字资源。各级公共图书馆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读书活动。举办少儿科技活动,增强青少年科学文化素养。
8、加大对各类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将市、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乡、村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等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增加财政资金和各类彩票资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强和完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9、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儿童工作人员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力度,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落实儿童社会政策,提供儿童社会服务、维护儿童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10、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保障流动儿童享有平等的公共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积极争取省的支持,地方配套,建设留守家属综合服务中心和留守儿童服务站,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教育培训、文化娱乐、安全防范、生活辅导等服务。
11、促进儿童参与社会实践。加强市、县儿童实践活动基地建设,依托基地组织开展儿童小种植、小养殖、小发明、小制作、小实验、小调查等教育实践体验活动。鼓励儿童以倡议书、宣言、“手拉手”等形式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建立小记者协会等儿童团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
13、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43、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措施,提高儿童保护水平。
44、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政策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限度保障儿童利益的原则。
45、保障儿童获得出生实名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46、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稳步下降至合理水平。
47、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48、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安全自护和应急处理知识教育,儿童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明显增强。
49、切实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发案数。
50、依法保护儿童合法的财产权益。
51、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等违法犯罪行为。
52、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53、保障符合条件的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措施。着重完善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优化儿童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
2、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的观念、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落实出生登记的相关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4、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女孩、关怀女性、有利于女性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抓好各项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建立完善和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体系。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深入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5、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提高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认真落实监护人责任。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建设法治黄冈的要求,实施“源头普法工程”。运用各类大众媒介和文化艺术载体,积极开展儿童相关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和教育。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在中小学校配备法制副校长或校外辅导员。在全社会开展禁毒、“反拐”、“防拐”、道路交通安全、互联网有害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拐卖、绑架、强奸、虐待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扒窃、卖淫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严重暴力伤害儿童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儿童,禁止为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介绍就业。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10、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专项活动。在学校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
11、建立完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成长的有效制度。实行法律监督机关或律师提前介入制度;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和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政策法规,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12、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未成年人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准确适用非监禁刑和财产刑,确保未成年人犯的人身和财产权。
13、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完善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帮扶机制和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机制,积极帮助解决他们在就学、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更好融入社会。
14、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全面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司法机关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5、创造条件,建立儿童心理疏导机构。关注儿童尤其是关注患有自闭症儿童、留守儿童、学习压力大的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的心理问题,促进儿童心理健康。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共同贯彻实施本规划。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并分解工作任务。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解,制定本部门实施儿童发展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将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各地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分别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中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与儿童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
(五)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儿童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各级政府要保障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加强重点难点工作,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妇儿工委协调,职能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完善如下工作机制: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工作述职制度,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上报告本单位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通报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统计部门牵头的统计监测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专家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七)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单设、编制单列,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
(八)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决策服务。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表彰、交流推广经验等,推进规划实施。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呼声。
(九)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国际公约,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和相关政策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加强对各级领导、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工作内容。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评估是指在监测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儿童发展状况,提出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规划实行年度监测评估,3—5年进行阶段性评估(中期评估),2021年进行终期评估。
(二)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统计部门负责,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统计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监测评估工作步骤。科学设计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并撰写报告:通过统计收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并利用好监测评估结果,推进规划实施。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完善性别统计数据库,规范数据的收集,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监测组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监测报告;评估组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县级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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